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846号
被告人贺虎虎,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0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镇**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幢**座**单元**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辩护人刘彦超,山西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波,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虎虎、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贺虎虎、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贺虎虎、张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时间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0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间,同案犯郭某某(已判刑)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召集同案犯冯某某、贺某某、李某甲(三人已判刑)和被告人贺虎虎到其租住的地方(山西省太原市**街一出租屋)经商量好结伙诈骗之后,郭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某介绍购买一个叫“**娱乐”的平台,让冯某某、贺某某、李某甲和贺虎虎通过“**娱乐”平台实施诈骗。在此期间共诈骗赵某某等十一名被害人现金共计人民币246097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26日,通过“**娱乐”平台诈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32830元。
二、2019年1月份,通过“**娱乐”平台诈骗被害人郝某某人民币4890元。
三、2019年1月份,通过“**娱乐”平台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8150元。
四、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份,通过“**娱乐”平台诈骗被害人陶某某人民币6000元。
五、2019年1月份,通过“**娱乐”平台诈骗被害人雒某某人民币32000元。
六、2019年1月份,通过“**娱乐”平台诈骗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54000元。
七、2019年1月份,通过“**娱乐”平台诈骗被害人毛某某人民币8000元。
八、2019年1月份,通过“**娱乐”平台诈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6700元。
九、2019年1月份,通过“**娱乐”平台诈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27700元。
十、2019年1月份,通过“**娱乐”平台诈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5827元。
十一、2018年12月份,通过“**娱乐”平台诈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贺虎虎分得赃款人民币2万元;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月1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共收到同案犯郭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5.5万元;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贺虎虎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21张、POS机一部等(同案犯郭某某等人案件扣押物品);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银行转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郝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虎虎、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郭某某、冯某某、贺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海口中天华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报告;8.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虎虎、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虎虎、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娱乐”平台结伙诈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24609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贺虎虎、张某某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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