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一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贺某,曾用名贺某莉,化名呼延于娜,女,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3********,初中文化,陕西省清涧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清涧县**村**村**组**号,现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01年5月2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害人惠某甲,男,陕西省清涧县**乡**村人,时年34岁,系贺某二姐夫。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1年2月初,被害人惠某甲之妻贺某甲离家出走,惠某甲多次到贺某甲的娘家要人,寻找未果后,惠某甲便扬言要杀害贺某甲的家人以及曾与贺某甲谈过恋爱的惠某乙。被告人贺某便与惠某乙、贺某乙(二人均已判决)密谋杀害惠某甲。2001年4月5日,贺某让贺某乙编造其在绥德县城见过贺某甲的谎言,将惠某甲诱骗至绥德县城,当日下午贺某、贺某乙在一饭馆将惠某甲灌醉,后贺某给惠某乙打电话让其开车前来绥德,惠某乙驾驶朋友惠某丙的红色夏利轿车开往绥德县城途中,在绥德县一加油站买了一个白色塑料桶并装入5公升汽油,在绥德县客运中心附近找到贺某、贺某乙和惠某甲,三人上车后,惠某乙驾车驶往清涧县寨沟乡党家川村方向。途中,贺某乙下车在路边门市买了一瓷瓶古井精品酒。当车行驶至距党家川村一公里处,趁惠某甲下车小便之机,贺某指使贺某乙用瓷酒瓶击打惠某甲,贺某乙即用酒瓶在惠某甲头部猛烈击打,致其摔倒后,惠某乙将事先准备好的5公升汽油浇到惠某甲身上,用打火机点燃。惠某甲在火中挣扎摔下路畔悬崖,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贺某作案后化名呼延于娜一直在逃,直至2019年9月10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2.尸体检验报告;3.指认笔录;4.证人苏某甲、苏某乙、白某甲、石某某、白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贺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犯惠某乙、贺某乙的供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伙同惠某乙、贺某乙共同杀人,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对被告人贺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绪照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贺某现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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