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工艺品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村**栋**单元**号,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9月9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1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12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13日退查重报,于2019年9月17日、11月30日、2020年2月1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7年11月22日至2019年5月14日期间,被告人贺某某以给政府单位提供烟酒、办公用品为由,许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让被害人李某丙、豆某某等人提供烟酒,并约定在政府单位报账后将货款付给被害人,其骗取被害人李某丙、豆某某等人提供的烟酒后便转卖至烟酒店;另又以促销刷单、帮忙调动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乙、杨某某等人钱款。以上所得钱款均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日常开支。具体如下:
1.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贺某某以商务局领导开会招待需要用烟酒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丙口子酒二十年窖15箱(500ml/瓶,4瓶/箱)、口子酒十年窖10箱(500ml/瓶,4瓶/箱)、口子酒六年窖2箱(400ml/瓶,6瓶/箱)、口子酒二十年窖3箱(250ml/瓶,6瓶/箱)。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以上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6270元。
2.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25日期间,被告人贺某某以淮北市招商局开招标会、淮北市杜集区政府、其侄子婚宴等需要用烟酒为由,骗取被害人豆某某飞天茅台酒16箱(500ml/瓶,6瓶/箱)、口子酒二十年窖27箱(500ml/瓶,4瓶/箱)、古井贡酒10箱(500ml/瓶,6瓶/箱)、软中华香烟24条、南京九五至尊香烟34条、黄金叶大天叶香烟6条。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以上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96400元。至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贺某某已支付豆某某烟酒款142650元,仍欠豆某某货款135000元。
3.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被告人贺某某以政府招待需要用烟酒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口子酒二十年窖15箱(500ml/瓶,4瓶/箱)、软中华香烟12条。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以上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5400元。后被告人贺某某又以政府扶贫到**工艺厂搞活动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4000元。
4.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贺某某以开会需要用烟酒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乙口子酒二十年窖12箱(500ml/瓶,4瓶/箱)、软中华香烟8条、硬中华香烟2条。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以上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8100元。
5.2018年6月24日至2018年7月5日期间,被告人贺某某以杜集区政府庆“七一”建党节,给优秀员工发放手机奖励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苹果8手机6部、VIVO X21手机3部、华为P20手机1部。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以上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9470元。
6.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29日期间,被告人贺某某以杜集区政府招待省委省政府督导组需要用烟酒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甲口子酒二十年窖37箱(500ml/瓶,4瓶/箱)、口子酒十年窖9箱(500ml/瓶,4瓶/箱)、口子酒六年窖6箱(450ml/瓶,6瓶/箱)、软中华香烟36条、硬中华香烟10条、南京九五至尊香烟10条、黄山天都香烟8条、百岁山矿泉水6箱。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以上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32336元。
7.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11日期间,被告人贺某某以淮北市招商局招待省巡视组领导需要用烟酒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丙口子酒二十年窖15箱(500ml/瓶,4瓶/箱)、软中华香烟10条、南京九五至尊香烟4条、剐水2箱。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以上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8096元。
8. 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贺某某以其公司的工艺品需要促销刷单为由,骗取被害人褚某某钱款人民币39000元;以帮助被害人褚某某调动工作为由,让褚某某往银行卡内存入六个月工资人民币24000元以用来做账,并从被害人褚某某处拿走银行卡及密码,随后将该笔钱款取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支。
9.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被告人贺某某以淮北市招商局开会需要用烟酒为由,骗取被害人赫某某口子酒二十年窖4箱(500ml/瓶,4瓶/箱)、软中华香烟2条。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以上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600元。案发前被告人贺某某因怕被害人赫某某报案退还给赫某某人民币3200元。
10.2018年11月8日至2018年12月10日期间,被告人贺某某以淮北市教育局需要办公用品、烟酒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石某乙提供的飞天茅台酒18箱(500ml/瓶,6瓶/箱)、梦之蓝梦3酒14箱(500ml/瓶,4瓶/箱)、软中华香烟16条、南京九五至尊香烟58条、型号为V310的联想笔记本电脑3台、型号为300D的东芝打印机2台、华为MATE10PRO手机2部、型号为GP-358G的摩托罗拉对讲机2部。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以上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06680元。案发前,被告人贺某某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61200元。2018年11月10日左右,被告人贺某某又以其公司的工艺品需要促销刷单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乙钱款人民币6000元。案发前被告人贺某某已退还给被害人石某乙人民币2600元。
11.2018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22日期间,被告人贺某某以淮北市招商局需要招待用烟酒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口子酒二十年窖7箱(500ml/瓶,4瓶/箱)、口子酒十年窖2箱(500ml/瓶,4瓶/箱)、软中华香烟4条。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以上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8000元。
12.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贺某某以杜集区发改委需要用烟酒为由,骗取被害人孟某乙口子酒二十年窖7箱(500ml/瓶,4瓶/箱)、软中华香烟6条。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以上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6800元。
13.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14日期间,被告人贺某某以杜集区招商局需要招待用酒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丁、吕某某口子酒二十年窖33箱(500ml/瓶,4瓶/箱)、口子酒三十年窖1箱(500ml/瓶,4瓶/箱)、软中华香烟19条。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以上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2411元。
二、合同诈骗罪
2016年8月2日,被告人贺某某通过朋友介绍从被害人余某某处承租一辆车牌号为皖F*****的奥迪A6小型轿车,并约定租金每月5000元,租期一年。之后被告人贺某某将该车抵押给安某某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6万元,所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支。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4453元。
2020年2月25日,公安机关将从安某某处扣押的奥迪小型轿车已返还给被害人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
2.证人吴某某、徐某甲、牛某某、穆某某、石某甲、陈某甲、许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孟某甲、朱某某、韦某某、蔡某某、王某甲、金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李某丙、豆某某、杨某某、徐某乙、张某乙、石某甲、张某丙、褚某某、赫某某、王某乙、石某乙等陈述;
4.被告人贺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丽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2张、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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