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12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8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贺某某进入广州市白某某**镇**小区**房周某某家中,盗得人民币4000余元及黄金吊坠红绳手链1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黑色布鞋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黄某甲、黄某乙、曹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
6.勘验、搜查等笔录;
7.人像比对等鉴定意见;
8.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贺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贺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贺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黛华
检察官助理:林旭宇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 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资料3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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