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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方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603号

被告人贺某方,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松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3月25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8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同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时许,被告人贺某方独自驾车到本区**街道**路附近,翻过围栏进入**小区,以爬窗入室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居住的**幢**室,在寻找可盗财物时发现室内装有监控,盗窃未得逞而逃离现场。

2020年8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贺某方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套;

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地点辨认照片、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监控截图、前科劣迹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3.证人证言:归案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某方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被告人贺某方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涛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贺某方现被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值班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壹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手套贰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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