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路**号,住兰州新区绿地智慧金融城**区**室。2016年6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兰州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7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4日),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1、2015年8月4日,在兰州新区**镇信用社附近,被告人贺某甲因错车一事与马某甲、马某乙发生口角后相互厮打,期间,被告人贺某甲纠集他人对马某甲、马某乙进行殴打。
2、2015年8月份,在兰州新区职教园区** 区**门口,被告人贺某甲等人因索要工程款一事欲将王某甲强行拉至兰州新区管委会,被害人马某丙在阻挡过程中,被告人贺某甲纠集他人对马某丙进行殴打。
3、2015年10月,在兰州新区职教园区**区土地平整项目工地,因工程分配一事被害人刘某某与邵某某发生争吵,后邵某某叫来被告人贺某甲等人,贺某甲等人驾车将被害人刘某某撞倒在地后,对刘某某进行殴打。
4、2016年6月28日,在兰州新区**宾馆**楼**号会议室,因工程款分配一事,被告人贺某甲纠集多人将文某某殴打致伤,经兰州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文某某伤情属轻微伤。
5、2016年11月,在兰州新区**宾馆门口,因兰州新区职教园区** 区土地平整项目工程款分配一事,被告人贺某甲纠集他人对侯某某进行殴打。
二、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2017年9月4日12时许,被告人贺某甲因与其前妻何某某产生情感纠纷,纠集同案人张某某、贺某乙、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陈某甲从兰州新区**城陈某甲的办公室中带至贺某甲位于兰州新区绿地智慧金融城别墅区**区**栋**室的家中,试图询问贺某甲前妻何某某的下落。期间,贺某乙、张某某、周某某三人将被害人陈某甲按倒在房间茶几上,被告人贺某甲在陈某甲脸上盖一毛巾后,往其脸上浇水,随后被告人贺某甲用胶带将被害人陈某甲捆绑后进行殴打,同案人马某丁、王某乙、马某戊(均另案处理)对陈某甲进行殴打。当晚9时许,被告人贺某甲等人将陈某甲带至陈某甲位于兰州新区**城办公室后,贺某甲与贺某乙再次对陈某甲进行殴打、辱骂,被告人贺某甲强迫陈某甲现场书写保证书及欠条,并强迫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乙与其弟弟陈某丙在保证书上签字。被告人贺某甲等人于次日凌晨3时许离开。被害人陈某甲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约15小时。经兰州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甲外伤致头皮下血肿、右侧第7前肋裂纹骨折、纵膈气肿,损伤属轻伤一级。
三、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事实
2017年9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贺某甲为寻找陈某甲及其前妻何某某,纠集他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到兰州新区**城**区**号楼**单元**室陈某甲办公室中,搜查寻找陈某甲,搜寻无果后,被告人贺某甲等人在房间内对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乙以殴打、往背上压水桶等方式逼问陈某甲下落。直至次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贺某甲等人强迫陈某乙将其一行人带至陈某乙位于兰州新区**城** 区**室的家中,要求陈某乙将房门打开,后在陈某乙家中客厅及卧室、卫生间内寻找陈某甲,期间,被告人贺某甲对陈某乙妻子贾某某进行殴打,贺某甲等人未找到陈某甲后离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住院病历、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文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贺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陈某甲、文某某的伤情鉴定结论;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殴打马某丙的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甲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并殴打、辱骂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贺某甲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青
检察官助理:高彬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贺某甲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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