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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集资诈骗)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贺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6021969********,湖南省岳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长沙****有限公司二手房中介****,户籍地为湖南省岳阳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住湖南省岳阳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因涉嫌集资诈骗罪,2019年5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将该案报送至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18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办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5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2月以来,被告人贺某未经银监局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长沙市芙蓉区以熟人介绍、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二手房交易“过桥、垫资赎楼”业务,并承诺短期15天至30天投资给予利息3%-10%不等的高额回报。贺某在没有实际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借款为名,先后向何某某、凌宏伟、关某某、陈某某、荣晓琳、周苗青、彭珊、黄秀杰、李琳英、邓世英、李富航、常伟其、周谦、周建亚、金惠、金健、蒋诚、李海、袁超、罗小兵、胡珊珊、周慧莲、黄敏等24人非法集资,所得资金用于“拆东墙补西墙”、“借新债还旧债”,以及购买房产、车辆及个人高消费、支付利息等。截至2016年10月,贺某因无法向投资人支付本息开始外逃,致使33100072元集资款无法返还。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贺某在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思聪街道红桥村彭家组被茶陵县公安局思聪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贺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函、被害人提供的开户信息、银行流水、转账凭证、报案材料、聊天记录等物证、书证;2.辨认笔录;3.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何某某、陈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关某某、陈某某、荣晓琳等人的的陈述;6.被告人贺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纳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贺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报告书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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