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贺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七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贺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被害人杨某某在“转转”二手交易平台上看到被告人贺某发布的一则出售二手iPhoneXsMax(256G内存)手机的信息,遂通过添加其为微信好友的方式,以进一步了解手机的详细情况。2019年11月5日,经双方商定后,被告人贺某以人民币5150元的价格将二手iPhoneXsMax(256G内存)手机卖给被害人杨某某。当日,被害人杨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上述钱款至被告人贺某微信账户。被告人贺某收到钱款后,未如约按期发货,并将人民币5150元用于生意周转。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贺某在“转转”二手平台上以人民币26元的价格购买一部二手小米3手机,后寄至被害人杨某某住所处,以欺骗其该手机为二手iPhoneXsMax(256G内存)手机。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贺某在得知被害人杨某某已收到二手小米3手机后,遂将被害人杨某某从微信好友列表中删除。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贺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损失人民币5150元,并取得谅解。

2019年11月25日9时,被告人贺某到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金额为人民币51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明忠

检察官助理:黄颖颖

2020年4月23日

附注:

1.被告人贺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12958****;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6份;

4.卷宗2册计79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