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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甲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_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195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31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烟台市牟平区**街道办事处****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本院决定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逮捕;2020年2月3日经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3月5日);同年2月20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5月5日);同年4月30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7月5日)。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3日、10月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机关于2020年9月3日、11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贺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贺某甲为非法牟利,受于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的指使,在与桐乡市**皮草有限公司、贵州**服饰有限公司、新宁县**裘革有限公司等企业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7年8月25日至2019年3月4日间,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先后多次到烟台市牟平区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牟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虚开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47张,通过于某某等非法出售给王某某、常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后虚开给上述企业,金额合计人民币23179469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7000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有证人刘某某、贺某乙等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秀颂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甲现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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