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贺某甲(外号“老八”),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住湖南省溆浦县**镇**社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上旬的一天11时许,被告人贺某甲通过电话联系从外号“三瘫子”手中拿毒品海洛因包子一个,后驾驶摩托车送到溆浦县中都乡长丰村3组交给吸毒人员贺某乙,得车费100元钱;
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11时左右,被告人贺某甲通过电话联系从外号“三瘫子”手中拿毒品海洛因包子一个,后驾驶摩托车送到溆浦县中都乡长丰村3组交给吸毒人员贺某乙,得车费100元钱;
2019年11月底的一天11时许,被告人贺某甲通过电话联系从外号“三瘫子”手中赊帐取毒品海洛因包子一个,后驾驶摩托车送到溆浦县中都乡长丰村3组交给吸毒人员贺某乙,得毒资200元钱通过微信转给外号“三瘫子”,得车费100元钱;
2019年12月1日11时许,被告人贺某甲通过电话联系从外号“三瘫子”手中赊帐取毒品海洛因包子一个,后驾驶摩托车送到溆浦县中都乡长丰村3组交给吸毒人员贺某乙,得200元钱,后被当地群众报案截留,当日被告人贺某甲被口头传唤到溆浦县公安局两丫坪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贺某乙、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包子运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贺某甲的行为起次要作用的,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贺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绍爱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贺某甲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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