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贺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7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住山西省临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批准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被害人贺某乙在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号,通过微信联系贺某甲,被告人贺某甲利用迷信手段给贺某乙算命骗取贺某乙人民币18888元。2020年6月25日,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贺某甲,并收到被诈骗款188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18888元,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被告人贺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平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甲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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