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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由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贺某甲向被害人邓某某虚构攸县皇图岭镇市上坪村农贸市场需要翻新一事,邓某某有意承包农贸市场铁棚项目。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贺某甲从其父亲贺某乙处偷拿了一份盖有“攸县工商所市场管理协会”印章的纸,后在**市一家刻章店内伪造了一份“攸县工商所市场管理协会”文件,称由贺某甲全面负责攸县皇图岭镇市上坪村农贸市场需要翻新事宜,并将伪造的文件拿给邓某某看,获取邓某某的信任。随后被告人贺某甲以做铁棚项目需要资金招投标、送礼、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邓某某钱财,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4日、2019年9月6日骗取邓某某43000元、15000元、15000元、25000元,共计骗取邓某某98000元。

2019年9月3日,贺某甲退还15900元给邓某某。2019年9月5日,贺某甲退还200元给邓某某。2019年11月,贺某甲将其所经营的理发店交给邓某某处理,邓某某将理发店处理后得款2500元。2019年11月8日,贺某甲的父亲贺某乙帮贺某甲退还5000元给邓某某。至此贺某甲父子共退还23600元给邓某某。

另查明:2020年8月3日,攸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长沙市长沙县**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将贺某甲抓获归案。贺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贺某甲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伪造的“攸县工商所市场管理协会”文件、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贺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贺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邓某某对贺某甲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甲到案之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婴

检察官助理:陈亦梅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甲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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