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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甲盗窃)(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某某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打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乡**村**号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补充侦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1日早上,被告人贺某甲乘坐“九老板”(在逃)驾驶的黑色女装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至揭阳市榕东南厝村宫前围附近,见被害人廖某某居住的出租屋挂着锁头,被告人贺某甲与“九老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锁头撬开,进入房子翻找财物,在被害人廖某某抽屉里盗窃人民币11000元。

2、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贺某甲乘坐“九老板”驾驶的黑色女装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至澄海区广益街道华富居委华兴园附近,见被害人宋贺某乙的出租屋铁门上挂着锁头,被告人贺某甲与“九老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铁门上的锁头撬开,进入该房翻找财物,将挂在衣柜里的一个黑色背包内两枚金戒指、一条金项链及放在睡床边桌子上的一条貔貅金手链盗走。盗得财物由“九老板”负责销赃,被告人贺某甲从中分得人民币1600元。

经比对,现场指纹比中有盗窃前科人员贺某甲。2019年6月20日下午6时许,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民警在东莞市桥头镇山和村南二街桥头抓获被告人贺某甲。

经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标的在2019年5月22日的澄海市场零售参考价值合计为人民币99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贺某甲的供述;

2、被害人宋贺某乙、廖某某的陈述;

3、户籍材料;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健

2020年1月6

附:

    1.被告人贺某甲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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