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贺某甲,曾用名贺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暂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2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贺某某实施了以下盗窃行为:
一.2019年8月31日在冷水滩区愿景国际一楼的波比艾斯奶茶店盗窃汤某某一台霓光紫色OPPO手机;
二.2019年10月5日下午在愿景国际二楼的游乐场吧台旁边盗窃达某某一台蓝色的OPPOReno2手机;
三.2019年10月17日中午在冷水滩区车站路与梧桐路口的丸子姐姐披萨店的收银台旁的餐桌上盗窃马某某的一台OPPO R11银色手机;
四.2019年10月31日在愿景国际三楼王子拉茶店盗窃魏某某一台VivoX7手机;
五.2019年9月9日19时许在株洲市芦淞区星世纪电玩城盗窃张某某一台紫色OPPOR15X手机;
六.2019年9月9日17时20分左右在株洲王府井书亦烧仙草奶茶店盗窃刘某某的一台黑色苹果7手机。
经价格鉴定,以上6台手机价格共计106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汤某某、达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笔录;7.作案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且属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亮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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