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19〕813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72********,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现更名为**村)楼子湾村民组32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贺某甲在其居住的益阳市赫山区**镇**村多次采取阻工、威胁等方式向村内工程建设人员索要钱财,共计人民币193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3月,被害人李某甲与一福建商人合伙租赁了**队的土地准备建房开工厂。在建设过程中,被告人贺某甲以厂房施工所产生的灰尘影响了旁边自家菜地里种的蔬菜为由,多次驾驶货车停在工地上,阻拦施工,索要赔偿。李某甲被迫支付给贺某甲现金人民币1700元。
2.2012年3月,被害人李某乙租赁了原**村村集体一块山地进行开发。在建设过程中,被告人贺某甲以其家在其中私占的一小块菜地需要赔偿为由,阻拦施工,索要钱财。李某乙被迫支付给贺某甲现金人民币8000元。
3.2014年8月,被害人彭某某在自家屋后从**队购买的土地上准备搭建一个简易棚户。在建设过程中,被告人贺某甲以彭某某所占用的土地为自家山林的延伸部分为由,与彭某某争执,索要钱财。彭某某被迫支付给贺某甲现金人民币1600元。
4.2015年7月,被害人李某乙向村民卜某甲购买了位于贺某甲家斜对面的宅基地与卜某甲合伙建房。李某乙为防止屋后的船形山垮塌,准备将山坡挖低。在建设过程中,被告人贺某甲以山坡挖低后河风会吹坏自家窗户为由,阻拦施工,索要赔偿。李某乙被迫通过卜某甲支付给贺某甲现金人民币2000元。
5.2019年3月,李某甲的厂房后面山体滑坡,泥石流入了厂区,李某甲雇请被害人卜某乙的挖机清理泥石。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贺某甲伙同多名村民以阻挡施工机械、拨打市长热线举报等方式阻拦施工,贺某甲以山坡挖低后河风会吹坏自家窗户为由,索要赔偿。卜某乙被迫支付给贺某甲现金人民币6000元。
2019年7月18日9时,被告人贺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房屋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贺某乙、莫某某、卜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贺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使用威胁、恐吓的手段,多次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邱 亮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贺某甲现羁押在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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