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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77********,汉族,初中文化,**驾校**,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潜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逮捕,2020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贺某甲在潜江市**镇**市场附近租地办驾校,2018年,谢某甲也在附近租地办废品收购点,因废品堆放经常影响驾校的车辆进出,两人多次为此发生争吵。2020年5月5日15时许,贺某甲提水经过谢某乙的废品收购点时,因担心路上有杂物影响车辆出行,便将路上的皮球踢开,谢某乙见状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并扭打起来,后被他人劝开,双方继续争吵,贺某甲拿起一根撬钎朝谢某乙的左小腿部打了一下。经潜江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乙左腓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贺某甲家属赔偿贺某甲经济损失16万元,并取得贺某甲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撬钎(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湖北省医疗单位门诊收费票据,领条,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贺某乙、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5、鉴定意见:潜江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贺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贺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华卫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800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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