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8时许,在泗县草庙镇**村**园小区,被告人贺某甲奶奶贺某乙与被害人贺某丙因房屋问题发生吵骂,被告人贺某甲到场后用拳头打伤被害人贺某丙面部,致其右侧鼻骨、鼻中隔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贺某丙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贺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贺某丙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贺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贺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贺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会岱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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