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号,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号。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1年4月2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7月2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黎某乙与人合伙在隆回县**镇**村开办了一家中铁十二局碎石场。开业后,被告人贺某甲多次到碎石场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碎石和块石,碎石场员工不答应,贺某甲就拍桌子、摔计算器,恐吓碎石场员工,并威胁要让碎石场办不成,至2013年2月,贺某甲强行迫使碎石场低价卖给其碎石5000余方、块石3000余方,贺某甲雇佣贺某乙、贺某丙、姜某某、陈某乙、陈某丙、贺某丁等人的车辆将石料运走后卖给用户,从中获利人民币1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出货单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罗某甲、黎某甲、陈某甲、贺某乙、罗某乙、徐某某、刘某某、罗某丙、谭某某、贺某丙、姜某某、陈某乙、陈某丙、贺某丁、江某某、罗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贺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以威胁手段强买商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贺某甲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光盘1张。
3.证人名单:赵某某、罗某甲、黎某甲、陈某甲、贺某乙、罗某乙、徐某某、刘某某、罗某丙、谭某某、贺某丙、姜某某、陈某乙、陈某丙、贺某丁、江某某、罗某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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