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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贺某甲  ,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60********,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永新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贺某甲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  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贺某甲  酒后持C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准驾车型、且未经登记(悬挂其他车辆号牌为N****)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南京市溧水区东屏街道朝阳路12号出发,行驶至340省道176公里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贺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8.2mg/100mL血。

被告人贺某甲  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资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检定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   、贺某乙   的证言;

3.被告人贺某甲  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甲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爱琳

2021年1月 25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甲  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永新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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