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月23日),还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9日至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贺某甲因资金周转不开,拉贺某乙入伙,并要贺某乙帮其借钱。为了取得贺某乙信任,贺某甲伪造了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以及娄底市政务服务中心监督专用章、娄底城市建设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娄底市城北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娄底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公章、《机械挖运土石方合同》、《中标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在娄某某小碧乡高坪村设立了项目部。贺某乙帮助贺某甲在邻村亲朋好友处共计为贺某甲借款1417400元,其中以其自己名义为贺某甲借款897400元,以其和贺某甲共同名义借款520000元。
2019年10月25日贺某甲被抓获归案,贺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违法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伪造的相关资料、借条等书证;2.证人贺某乙、聂某某、李某某、贺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贺某甲系一人犯数罪,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妍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贺某甲现被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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