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62000********,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乡**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61999********,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罗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8日0时许,被告人贺某甲、罗某甲伙同贺某乙、罗某乙(二人均分案处理)驾驶两辆摩托车窜至东莞市石排镇庙边王村利屋公园内时,见被害人龙某某一人在公园内玩手机,由贺某甲提议抢劫,罗某乙、贺某乙和罗某甲同意。贺某乙将龙某某叫过来,龙某某来到贺某乙等四人身边后,贺某乙上前打了龙某某头部一下,贺某甲威逼龙某某微信转账50元给他,遭到龙某某的拒绝,随后贺某甲徒手抢走龙某某手上的一部黑色小米8手机(经鉴定价值901.55元),后贺某甲等人在逼问密码未果后驾车逃离现场。
2019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贺某甲、罗某甲等人抓获归案,并在罗某甲的住所起回被抢的手机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同案犯贺某乙、罗某乙的供述,被告人贺某甲、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罗某甲无视国法,合伙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被告二人的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贺某甲、罗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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