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7日、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贺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先后二次被慈溪市卫生局行政处罚。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再次在慈溪市观海卫镇**村**路10号其租房内,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于2019年12月17日被慈溪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查获。
到案后,被告人贺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物品清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集体讨论笔录、慈溪市卫生健康局出具的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徐炯烨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慈溪市观海卫镇小团浦村一租房内候审(联系电话:18012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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