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贺某某非法行医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一部刑诉〔2020〕935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5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乡**村**号。2017年11月因赌博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7日、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贺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先后二次被慈溪市卫生局行政处罚。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再次在慈溪市观海卫镇**村**路10号其租房内,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于2019年12月17日被慈溪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查获。

到案后,被告人贺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物品清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集体讨论笔录、慈溪市卫生健康局出具的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炯烨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慈溪市观海卫镇小团浦村一租房内候审(联系电话:18012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