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巷**号。被告人贺某某曾因吸毒,于2018年5月1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又因吸毒,于2019年6月1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毒,于2019年12月2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6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贺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贺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贺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巷**号其家中,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1.7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称量、取样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贺某某供述和辩解;
3.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冰毒11.7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武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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