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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9时许地,被告人贺某某在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委会**岭村**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缴获一支其用于打猎的枪支,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能正常击发,属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二、书证、三、被告人供述、四、鉴定结论、五、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明洪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五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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