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88********,佤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捕前住双江自治县**镇**村**路边。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于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贺某某于2018年以来,在网络上通过手机登陆微信、QQ,在淘宝网、钓鱼网及各种贴吧中寻找关于枪支的购买信息,后利用微信、QQ与卖家取得联系后,使用微信转账的付款方式,先后多次与不同卖家购买各种气枪及子弹,卖家通过将各类枪支零部件分解后,用快递、物流多次将枪支弹药发到贺某某手中,贺某某通过组装视频、说明书等,使用起子、镊子、钳子等工具将购来的零部件组装成成品枪支十余支,用于自己使用。后经统计,贺某某非法持有的各类疑似枪支11支,其中疑似长枪5支,疑似手枪6支;子弹两种,其中小型号的1384颗,大型号的156颗。经鉴定:其中三支枪支具有致伤力,两种子弹均为金属气枪弹。
2.2020年3月20日16时10分,双江自治县公安在打零收戒工作中查获在册吸毒人员贺某某,并在其住所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11颗,经鉴定:贺某某持有的11颗毒品可疑物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毒品净重0.975克。
另查明:
1.2020年3月23日,吸毒人员唐某某主动到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其供述自2019年6月以来,先后以700元人民币向被告人贺某某购买过5次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7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2.5488克;
2.2020年3月23日,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查获吸毒人员李某某,其供述自2018年11月份以来向被告人贺某某购买过40多次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00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9.4克;
3.2020年3月26日,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查获吸毒人员何某某,其供述自2019年7月以来先后10多次向贺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0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5.658克。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贺某某在其家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十六组书证;
2.证人李某某、唐某某等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枪支弹药、毒品麻黄素的鉴定;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十四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正兴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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