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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诉刑诉〔2017〕511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乡**村**组**号,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7月14日主动到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投案后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后于同年8月7日被依法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告人贺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榆阳区补浪河乡云滩村四组集体所有林地内推毁林地,用于耕种。经榆林市榆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被告人贺某某推毁林地总面积为19.856亩,属林业用地。其中1.17亩为宜林地,18.686亩为防护林(特灌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林地权属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推毁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一崴

代理检察员:贺继财

2017年8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住榆阳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00912****。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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