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贺某某,别名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牧场**分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9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牧场**分场村民贺某某将自己承包的林地以耕地的形式转包给通辽市**县**镇种畜场村民张某某,张某某一直在林地内耕种农作物。2018年5月,张某某在林地内耕种农作物玉米,耕种面积为58.5亩,经鉴定,已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案报告、案件移交说明、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开发性林业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合同书、林地证明、办案说明、关于贺某某涉案林地恢复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包某甲、张某某、全某某、韩某某、李某某、海某某、哈某某、包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并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贺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立案查处后,被告人贺某某将其耕种的林地已全部恢复植被,且现场林木成活率达80%以上,其行为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贺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永娇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牧场**分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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