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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林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商业人员,系溆浦县**镇**村、溆浦县卢峰镇黄花坪村采石场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3年8月27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2020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左右,被告人贺某某申办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在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黄花坪村长里坡贺某某采石场开采石料。2011年5月22日,被告人贺某某经湖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在溆浦县卢峰镇黄花坪村建设“长里坡采石场”,征用林地2.9207公顷(其中灌木林地2.8185公顷、其他林地0.1022公顷)进行石材开采销售。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贺某某出资人民币200万元注册成立“溆浦县卢峰镇黄花坪村长里坡采石场”个人独资企业,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7月7日,被告人贺某某出资人民币280万元注册成立“溆浦县卢峰镇长里坡采石场”个人独资企业,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两公司均位于溆浦县卢峰镇黄花坪村,已依法申请占用28.9亩一般类型灌木林地用以经营石灰岩露天开采及销售,这两家公司的采石场矿区则处于该黄花坪村“千金坨”、“岩屋子湾”位置,该区域无其他采石场或采石公司。公司存续期间,姜某某入股人民币100万元,黄某某入股人民币20万元,两人均未参与日常管理。2016年元月份左右(农历2015年底),被告人贺某某因债务纠纷出走浙江省嘉兴市,其出走期间采石场的经营由其父亲贺某乙(已于2018年去世)、其姐夫黄某某帮忙进行安全生产监督,两公司在原采矿区域继续生产。2017年5月份左右由于环保整治,两公司停止开采。2018年被告人贺某某返回溆浦县,其公司占地无明显变化,采石矿区区域、规模均基本与其出走前相一致。采石场成立至今,经营管理权亦未发生过交接或变更。

2011年6月22日,湖南省林业厅征收溆浦县卢峰镇黄花坪村长里坡采石场86599元“森林植被恢复费”;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贺某某以“公安罚没收入”方式上缴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所得130000元;2014年6月3日溆浦县林业局以“其他罚没收入”方式对贺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248亩,处罚15000元2018年12月,溆浦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评审了被告人贺某某两家公司4处废渣堆和南部工业广场边缘的复绿验收工作,认定复绿面积23444平方米,土地复垦工作基本到位,现状无重大地质环境问题,但露天采场、废石堆及矿山地面建设压占破坏土地暂时无法恢复。2019年经被告人贺某某申请,溆浦县森林公安局、林业部门主持重新鉴定工作,被告人贺某某在当地村干部王某某的见证下对其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区域进行指认,鉴定部门根据指认对其采石场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进行重新鉴定,作出“溆森公(麻)鉴字[2019]第0018号”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两家公司非法占用森林类一般灌木林地面积共计91.1亩(其中审批面积28.9亩),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贺某某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贺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勇

检察官助理:刘镇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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