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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2196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托克托县**镇**村**组**号。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托克托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贺某某因琐事与丁某甲发生口角以及肢体冲突,之后去丁某甲家被丁某乙之子丁某丙在其左胳膊处打了一下。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贺某某强行进入被害人丁某乙家中索要赔偿,期间派出所民警告知其行为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并要求其退出,而贺某某拒绝退出,2019年4月26日离开丁某乙家。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无正当理由进入被害人丁某乙住宅,经派出所民警要求退出拒不退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青林

检察官助理:宫小艳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2页,《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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