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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92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小区**栋**单元。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15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渝D5***1)装载废钢渣55.4吨从重庆市长寿区龙溪河桥头至长寿区詹家沱码头卸货。车行至詹家沱码头低水位作业平台时出现故障,后轮抱死无法行驶,故障发生被迫停车后,贺某某未按照操作规程采取驻车制动措施或采取将前后轮楔死的其他防滑措施。随后贺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袁某某到现场对车辆进行维修。在维修的过程中,袁某某被货车右侧第三轴轮胎拖擦并挤压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被告人贺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贺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贺某某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情况说明、鑫华远物流公司生产管理制度、死亡证明、120出诊急救记录、詹家沱码头进出货明细表、长寿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等笔录;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贺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礼蠡

 2020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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