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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赌博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4********,布依族,半文盲,无业,住南京市建某某******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号)。被告人贺某某曾因犯强奸罪,2017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贺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以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至7月21日间,被告人贺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建某某**小区**号**幢**室,组织方某某等人以“百家乐”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97000元。

2020年7月22日0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在该地点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鲁某某、邬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方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赌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荣伦

检察官助理:李倩雯

2020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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