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18〕182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住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28日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7日晚上,被告人贺某某在朔州市朔城区贺家河村一民宅内组织社会闲散人员聚众赌博,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参赌人员22人,收缴赌资32150元,参赌人员洪某某、周某某等22人被朔城分局均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科
2018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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