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903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山西省**后勤**(已退休),住太原市迎某某**园**路**号**单元**号,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在某某街棚户区改造工程中,山西省某某行业办位于某某街3号院的宿舍被列入拆迁改造范围,被告人贺某某(时任山西省**后勤**)伙同被告人安某某(另案处理)经合谋,被告人贺某某将五张山西省某某行业办开具某某东街3号院的加盖单位公章空白居住证明交给被告人安某某,后被告人安某某利用该五份空白居住证明为毕某某(另案处理)、宣某某、姚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回迁安置手续。
2014年1月,被告人安某某利用被告人贺某某提供的山西省某某行业办开具某某街3号院的加盖单位公章空白居住证明为宣某某办理一套70平米的拆迁安置房,非法获利人民币30万元。经鉴定房子价值人民币66.2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2013年4月,被告人安某某利用被告人贺某某提供的山西省某某行业办开具某某东街3号院的加盖单位公章空白居住证明为王某某办理一套70平米的拆迁安置房,非法获利人民币30万元。经鉴定房子价值人民币67.5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2015年下半年左右,被告人安某某将贺某某提供的一份空白居住证明上的房屋地址写错,安某某为能顺利办理,以姚某某的名义伪造一份虚假的住房证明,并由被告人贺某某在虚假证明上签字证实,以此办理了姚某某回迁安置手续,姚某某获得位于某某花园小区面积77.85平米的房子一套。被告人安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5万元。经鉴定房子价值人民币78.3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2017年毕某某通过孙某某(另案处理)将人民币60万元交给安某某,获得一份被告人贺某某提供的空白居住证明,证明毕某某为山西某某行业办人员,并在某某街3号院平房21号居住,毕某某获得70平米的拆迁安置房。经鉴定房子的价值人民币62.7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2013年7月左右,被告人安某某将贺某某给予的一份山西某某行业办空白居住证明填写为杨某某母亲李丽洁的名字,并收取李某某人民币20万元。李某某获得70平米的拆安置房。经鉴定房子的价值人民币63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欣贵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23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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