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公诉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锦州市**镇**屯(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镇**村**组**号)。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3月10日期间,被告人贺某某通过微信向61位微信好友以2元到9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淫秽视频356段,共计非法获利2164.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娟
检察员:刘 星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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