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8〕96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 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31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乡,农民,现住溆浦县**乡**村**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12月2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贩卖东毒品罪,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0日左右的一天22时,被告人贺某某在溆浦县卢峰镇城南廉租房3栋2单元203房内,向吸毒人员颜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小包子1个, 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2017年10月16日左右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在溆浦县卢峰镇城南廉租房3栋2单元203房又向吸毒人员颜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小包子1个, 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2017年11月9日23时许,溆浦县公安局民警在溆浦县城南廉租房将被告人贺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1.2克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混合制品0.8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贺某某的户籍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洪波
2018年3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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