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镇**村**组**号,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路**楼**。2012年7月2日,因吸毒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及社区戒毒;2013年11月18日,因吸毒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5年7月27日,因吸毒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8日17时许,吸毒人员杨某某在邵阳市双某某**街道**路附近一门面**楼,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被告人贺某某用于购买毒品。贺某某在收到杨某某转账过来的1000元钱后,将0.42克麻古(5粒)和0.43克冰毒贩卖给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及清单;2.证人杨某某、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5.现场检测报告书、称量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6.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玮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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