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贺某甲,曾用名许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3198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富平县**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街道**街**号,住**街道**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富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贺某甲以自己有能力给学生办理转学为由,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先后骗取贺某某、黄某某、谢某某、孙某某、田某、徐某某、刘某某、常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徐某等11名学生家长计17000元人民币,用于家庭花销。案发后,贺某甲之妻徐某乙退赔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单位证明、户籍证明、领款条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某某某、俱某某、许某乙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东
检察官助理:侯永慧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贺某甲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关于退赔17000元的情况说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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