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居住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居委会**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0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 年3 月1 日,被告人贺某某通过soul 网站添加被害人许某某微信,通过电话、微信与许****,为达到诈骗其钱财的目的,编造虚假身份信息,称要和许某某谈恋爱,骗取许某某信任后,贺某某实施以下诈骗行为:
2019 年3 月2 日,贺某某称自己要去过生日请朋友吃饭喝酒手上没钱为由找许某某骗取6500 元钱,许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其支付宝转了6500 元;
2019 年3 月22 日,贺某某称自己奶奶过世没钱找许某某骗取1**** 元钱,许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其支付宝转了1**** 元;
2019 年4 月26 日,贺某某称要去芽庄给别人拍照没钱买飞机票还要过去生活几天手上没钱找许某某骗取5000 元钱,许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其支付宝转了5000 元;
2019 年5 月9 日,贺某某称自己开的工作室招了学徒要包学徒住宿,要给学徒租房子,找许某某骗取13400元,许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其支付宝分别转了1**** 元和3400元,共计13400 元;
2019 年5 月22 日,贺某某称跟着老板赚不到钱,要自己开摄影工作室没有启动资金找许某某骗取30000元,许某某当时没有那么多钱只有18000 元,就通过支付宝分两次转给贺某某的支付宝账号1**** 元和8000 元,共计18000 元;
2019 年6 月19 日,贺某某称自己在工作的时候不小心把工作室老板的相机弄不见了要赔老板相机要20000 元钱,并以此为由找许某某骗取20000 元钱,许某某就用支付宝分两次向贺某某支付宝账户转了20000 元钱;
2019 年7 月2 日,贺某某称自己在跑美团的时把别人的“帕拉梅拉”撞了要赔偿13000 元,找许某某骗取13000 元,许某某通过支付宝分两次向其支付宝分别转了9500 元和3500 元,共计13000 元;
除上述行为以外,被告人贺某某多次虚构事实,骗取许某某的钱财,直到许某某到长沙与贺某某见面,贺某某避而不见,以各种理由推脱,许某某方知被骗,贺某某共骗取许某某185583.37元钱,贺某某在被抓获前,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许月丹转账1****.74元。
2、2019年9月8日,贺某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贺某某称自己能够买到周杰伦演唱会的门票,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贺泽坤的微信转了1850元钱购****,贺某某以各种理由称自己无法购买到演唱会的门票,并拒绝向被害人退款,贺某某以能够购买演唱会门票为由骗取李某某1850元。
3、2019年10月5日,贺某某在骗取被害人林某某的信任后,称自己能够买到周杰伦演唱会的门票,林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贺某某的支付宝转了1350元钱后,贺某某以各种理由称自己无法购买到演唱会的门票,并拒绝向被害人退款,贺某某以能够购买演唱会门票为由骗取林某某1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3.被害人许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生彪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已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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