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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青岛**有限公司**,出生地山东省胶州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贺某某以开游戏工作室投资入股返利的名义,多次骗取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镇北京**学院宿舍内的梁某某(男,23岁)人民币23300元。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贺某某以开游戏工作室入股分红的名义,骗取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镇北京**学院的刘某某(男,22岁)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贺某某将上述骗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网上贷款。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贺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山山

检察官助理:贺阳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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