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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499号

               

被告人贺某某,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7261998********汉族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延津县**乡**村**号。被告人贺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贺某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冒充女性在“陌陌”、“微信”等聊天软件上搭识男性,假装与对方聊天谈恋爱,并谎称“出来玩没路费”、“还信用卡”、“过生日”等理由骗取陈某某、陶某某、李某某等3名被害人钱款,共计骗得人民币96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贺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40元。

2.被告人贺某某于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陶某某人民币6454.4元。

3.被告人贺某某于2020年1月,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898.08元。

被告人贺某某于2020年4月11日主动至河南省延津县**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已赔偿各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转账记录、收条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陶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峰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延津县**乡**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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