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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315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3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2月27日,犯罪嫌疑人贺某某通过同事邹某某介绍认识有购房意愿的被害人尹某某。后贺某某通过邹某某转发一张以贺英杰贺某某为房地产权属人的**号楼**单元**号商品房的虚假房地产权证照片给尹某某查看,骗得尹某某相信是贺某某的房产,又向尹某某谎称购房两年后才能过户,于是尹某某同意以2500000元购买。2017年12月28日,贺某某与尹某某在本市南城区**公司里面签订一份委托办理房屋买卖转让手续合同,签完后尹某某将700000元定金转账到贺某某的招商银行个人账户里并向贺支付10000元佣金,然后双方约定余款180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并过户。贺某某将诈骗所得款项主要用于个人挥霍。

二、2018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贺某某在其承租位于本市南城区**号楼商铺**号成立东莞市**置业公司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贺某某再次冒充**号楼**单元**号商品房房屋所有人实施诈骗。贺某某通过同事邹某某在小区业主群里发布**号楼**单元**号商品房销售信息。2018年3月13日,被害人邱某某看到发布消息就与贺某某进行面谈。2018年5月25日,贺某某到本市厚街镇伪造了**号楼**单元**号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来实施诈骗。2018年5月29日,贺某某与邱某某在本市南城区**置业公司里面进行商议,并提供伪造的不动产证书骗得邱某某相信是贺某某的房产,后双方口头约定以2600000元交易,并约定2018年9月1日前付清2400000元,2019年3月3日后过户,余款200000元过户后当天付清,双方并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后邱某某发现该合同签订的卖方贺某某并非房屋持有人,于是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到**置业公司将贺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邹某某等证人证言,尹某某等被害人陈述,作案工具等物证,原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伟强 

2018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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