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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9〕340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0年**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7231990********,汉族,大学文化,工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户籍地鄂尔多斯市**旗**镇**路**楼**单元**号,住鄂尔多斯市**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贺某某为图财,采取“一号两卖”的方式以人民币14.7万元的价格向郝某某出售“大话西游2经典版”游戏账号后,又将该游戏账号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卖给高某某,骗取高某某人民币1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被告人贺某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等物证;

2、​ 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3、​ 证人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涉案游戏账号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建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宝坻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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