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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9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住衡南县江口镇**村**组。因涉嫌诈骗被伊川县公安局抓获后,2019年6月1日至3日临时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补一次(2019年10月9日退补、2019年11月9日重报),延期一次(2019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利用从微信上联系的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的虚假微盘“潽浍国际” APP,通过发布朋友圈进行虚假宣传、后台人为设置修改盈利比例等方式,吸引客户注册该 APP进行充值买涨买跌,伙同他人共同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等人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抓获证明、用户信息、充值截图、聊天记录截图等;2. 被告人贺某某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某证言等;4、被害人王某某等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伙同他人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耀勋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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