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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等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住湖南省娄底市*********2015年1月30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2020年8月23日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被告人卢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陈某、卢某某涉嫌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杨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某要求贷款,但称其老公无法到场签字,又急需快速下款用于投资开店。于是陈某为了让杨某某顺利贷款,就和被告人卢某某商议杨某某贷款的事情,二人决定帮杨某某找人制作一套假的证件用于贷款,于是卢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贺某某,其系制造假证的中介,贺某某根据卢某某的要求又微信联系制作假证的“老板”(身份不明)让其帮助杨某某本人制作了假的户口本、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杨某某微信转了1000元给陈某作为制作假证费用,陈某收到后随即将这1000元微信转给了卢某某,卢某某转了400元给贺某某用于作假证,从中牟利600元。假证到手后,陈某带着这些伪造的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和杨某某在江西省高安市农村商业银行上湖支行贷款20万元,随后陈某将这些伪造的户口本、离婚证和离婚协议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卢某某、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卢某某、陈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贺某某、卢某某、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红霞

检察官助理:曾淑琴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被告人卢某某、陈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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