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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21965********,汉族,衡阳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街道**栋**号301户。2011年11月23日因吸毒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3月4日因吸毒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贺某某伙同“彪彪”(真名不详,在逃)在衡阳市蒸湘区**街道**栋**单元,采用由被告人贺某某望风、“彪彪”实施盗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龙某乙停放在家门外的橙色台铃牌电动车一辆。盗窃得手后二人将电动车推到衡阳市火车西站货场的铁路边,“彪彪”动手将电动车拆盖搭线,被告人贺某某在旁望风,此时被害人龙某乙通过电动车的GPS定位系统找来并当场抓获被告人贺某某扭送公安机关,“彪彪”乘乱逃走。2020年7月21日,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衡价认定【2020】A08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台铃牌电动车的价格为3007元。现该车已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龙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据、现场检测报告、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龙某甲证言;3.被害人龙某乙陈述;4.被告人贺某某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被盗电动车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拘役五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艳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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