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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贺某某(自报),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7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2007年7月因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6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贺某某伙同李某某(已起诉)经密谋盗窃后去到东莞市**镇**村**大厦**栋**房被害人赖某某住宅前,然后二人用工具将房门打开,接着进入屋内实施盗窃,共计盗走赖黄金戒指两枚、黄金手链一条、黄金项链一条、中华牌香烟五条、荷花牌香烟五条(以上物品共计价值约24750元)、现金约30000元、房产证两本及保险柜一个。2019年9月20日15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区**公厕对出人行道处将贺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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