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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昆明市东川区**镇**村委**组**号。被告人贺某某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5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7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贺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贺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某自行车保管站内,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地的一辆白色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30元。2019年9月6日,贺某某被被害人及保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旭照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内附证据材料八页、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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