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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号,捕前在三亚市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0日至4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在三亚市天涯区**街的中国联通手机销售店内向被害人陈某某售出了1部“华为”牌手机。8月24日,陈某某返回店中找到贺某某帮忙在手机微信上绑定银行卡。贺某某帮忙绑定银行卡后趁陈某某不备,将陈某某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000元转到微信零钱中,又通过微信将上述款项转至其本人的微信中。8月25日、27日,陈某某又找贺某某帮忙设置手机,贺某某以同样方式又从陈某某处窃得人民币3799.6元。上述款项均被贺某某用于个人花销。

2019年1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海安镇海安港被公安干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银行流水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款达人民币479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如翔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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