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住湖南省澧县**街道**组**号,因犯盗窃罪,2013年5月30日被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4月8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6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7月27日解除监视居住,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津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贺某某于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先后窜至津市市人民医院、津市市**酒楼盗窃作案两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5日23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在津市市人民医院住院部楼下看见被害人伍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望江牌摩托车,随后贺某某将该车盗走推至住院部的后面,随后给同案人刘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告知自己在津市市人民医院偷了一辆摩托车,由刘某某将车骑走卖掉,所得赃款人民币800元购买了毒品二人平分吸食。经津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该车辆价格为3200元。
2.2019年12月21日2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骑摩托车途经津市市**酒楼时,发现一楼厨房内挂着许多腊肉,于是用螺丝刀将一楼厕所防盗网撬开后进入楼内,用两个蛇皮袋装了腊鹅和腊羊肉盗走,后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扣押了未被其吃完的3只腊鹅和16块羊肉。经津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起获的赃物价格为26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贺某某的户籍资料、津市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伍某某、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贺某某及同案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认罚,在第一笔盗窃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贺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津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伟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0841****;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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