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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152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瑶族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5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去到其工作的位于东莞市**路的**有限公司**栋一楼仓库,然后趁无人之机,将放在在货架上的斑马牌105SL(300DPI)打印头6个和110Xi4(600DPI)打印头4个(共计价值约22232.94元)盗走。得手后,贺某某将上述10个打印头卖掉,得款5000元。2019年8月22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有限公司内将贺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图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贺某某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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